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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6-06-15
工业污水排放的三级标准主要依据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-1996)及相关法规,具体内容如下:
适用场景:工业污水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时,需执行三级标准14。
例外情况:若城镇排水系统未设置二级处理厂,则需根据受纳水域功能要求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5。
三级标准对主要污染物浓度要求如下(单位:mg/L):
化学需氧量(COD):≤120
生化需氧量(BOD5):≤60
悬浮物(SS):≤50
动植物油:≤20
石油类:≤15
阴离子表面活性剂:≤514。
优先执行行业标准:造纸、纺织染整、钢铁、合成氨等12类工业需执行对应行业标准,而非综合排放标准6。
地方与国家标准衔接:地方可制定更严格标准,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15。
《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十条、第五十条明确:排污需符合国家/地方标准,且污水处理厂对出水水质负责15。
排污单位需取得排污许可证,并按许可证要求控制排放总量8。
当污水处理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(如非重点流域的建制镇),可执行三级标准3。
三级标准与一、二级标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污染物限值宽松度,例如一级A标准COD要求≤50mg/L,而三级放宽至120mg/L34。
总结:工业污水三级标准是特定场景下的过渡性排放要求,需结合受纳水体功能、污水处理设施及行业特殊性综合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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